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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沿革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體育室設置辦法 第一條:依據:本辦法依據教育部頒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四條」訂定。 第二條:臺北城市科技大學體育室(以下簡稱本室)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一章第八條第五款規定設立。 第三條:本室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一章第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辦理本室體育教學與體育活動事宜。 第四條:本室設主任一人,由校長聘任之,綜理全校體育業務。 第五條:本室設下列會議: 一、室務會議:以體育課程之專兼任教師、職員組成,由主任擔任會議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會議,討論本校體育教學、體育活動及體育學術研究與發展。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體育獎助學金委員會議:由代表隊教練、有授體育課之專任教師所組成,由主任擔任會議主席,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討論獎助學金審議事項。 第六條:本室得設教學研究組、活動競賽組、場地器材組,採任務編組組長由體育室主任建請校長聘任之,處理各項相關業務。 第七條:本室職掌如下: 一、教學研究組:設召集人一人,並由體育教師及職員若干人組成,共同負責本校體育教學及體育學術發展事宜。其例行工作如下: (一)教學組長編列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 (二)體育課程之編排。 (三)任課教師請假、代課之處理及登記公佈差假事宜(任課教師請假、代課辦法另訂)。 (四)訂定體育教學相關活動行事曆。 (五)負責各項會議、記錄整理及追蹤彙辦。 (六)體育書刊、雜誌及運動錄影帶之申購與保管。 (七)體育技能測驗項目之擬定評分標準之制定。 (八)負責全校體育成績之彙辦。 (九)體育興趣選項及加退選事宜。 (十)各項會議程序作業。 (十一) 體育課程委員會各項會議程序作業。 (十二)辦理教職員進修、研習事宜。 (十三)本室教學組組長得就教學相關事宜於室務會議中業務報告或召開臨時會議討論之。 二、活動競賽小組:設召集人一人,並由體育教師及職員若干人組成,共同負責本校體育活動事宜,其例行工作如下: (一)活動組長編列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 (二)籌劃辦理校內外各項競賽訓練事宜。 (三)校內外各項比賽成績及資料之蒐集登錄整理。 (四)運動代表隊領隊、教練管理聘請。 (五)學生代表隊的組訓與管理。 (六)學生運動代表隊資料之登錄及學業成績之審查。 (七)校慶運動會各項籌備及管理事項。 (八)訂定體育競賽活動年度工作計劃及編列年度預算。 (九)學生代表隊參加比賽各項手續及辦理。 (十)系際學生運動競賽輔導與管理。 (十一)承辦教職員工競賽活動。 (十二)承辦各項大專教職員工競賽活動。 (十三)教職員工運動代表隊之組訓與管理。 (十四)教職員工外出比賽公差假差旅費辦理。 (十五)辦理教職員工運動競賽邀訪活動。辦學生校際(外)運動競賽。 (十六)辦學生校際(外)運動競賽。 (十七)其它有關場地器材、教職員工休閒運動及社區休閒運動服務相關事宜。 (十八)臨時交辦事項。 三、場地器材組:設召集人一人,並由體育教師若干人組成,共同負責體育器材設施之購至維修等事宜,其例行工作如下: (一)教學及代表隊訓練器材管理辦理。 (二)室內外運動場地之借用、管理及維護。 (三)教職員工之休閒運動社團之籌設與推廣。 (四)活動組組長得就活動場地器材設備、教職員工休閒運動及社區運動服務相關事宜,於室務會議中做工作報告或召開臨時會議討論之。 (五) 體育器材之採購為會修繕事宜。 (六)臨時交辦事項。 第八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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